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吉法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麻芙蓉与被执行人杨明雄离婚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吉法执字第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麻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吉民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麻某某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杨某某将吉首大学教师宿舍6栋601号房屋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并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某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主动给付了2014年12月份至2015年5月份的生活费,并协助履行了房产过户手续,主动交纳了诉讼费300元及执行费1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吉首市人民法院(2014)吉民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房产过户及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期间的给付生活费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