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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书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书芬,北京星海钢琴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13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书芬,女,汉族,1968年7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星海钢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科创东五街*号。法定代表人:祝宁伟,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杨书芬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星海钢琴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1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书芬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未查明事实,未充分采纳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且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从事油漆工工作,为有毒有害工种,也有粉尘污染、苯乙烯、苏丹红、工业酒精等中毒现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10年以上,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撤销一审判决,并要求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办理退休,如果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办理退休,被申请人将赔偿申请人。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通民初字第1482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杨书芬与北京星海钢琴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1999年9月10日至2001年8月31日,2005年10月至2013年5月。杨书芬保险交纳年限不符合办理退休的条件,且尚未达到退休年龄,杨书芬要求赔偿退休及医保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妥。杨书芬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杨书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书芬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李 林代理审判员  苏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