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执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戴悦申请执行李存勖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戴悦,李存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320号申请执行人李戴悦,女,汉族,村民。法定代理人李巍青,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李存勖,女,汉族,村民。李戴悦申请执行李存勖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泾民初字第00802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李存勖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申请人李戴悦土地补偿款40808元,被执行人李存勖只支付申请人李戴悦补偿款15000元,下余25808元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存勖答应分期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按协议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泾执字第00319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剑斌审判员 赵卫斌审判员 许永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雒新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