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3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王爽与张斌、张福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爽,张斌,张福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3864号原告王爽,农民。被告张斌,居民。被告张福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庭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王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志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建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