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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3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王爽与张斌、张福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爽,张斌,张福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3864号原告王爽,农民。被告张斌,居民。被告张福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庭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王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志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建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