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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普民四(民)初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筱雍与被告常怀丽、王树燕及被告上海骜箴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筱雍,常怀丽,王树燕,上海骜箴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普民四(民)初字第1360号原告张筱雍,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周运柱,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怀丽,女,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告王树燕,女,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告上海骜箴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浦卫公路1639号2幢一层A114室。法定代表人李国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萍,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筱雍与被告常怀丽、王树燕及被告上海骜箴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筱雍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筱雍撤回起诉。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负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1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5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郝晓鹃审 判 员  陶 虹人民陪审员  葛秀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汉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