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1161号原告高某某,女,1988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沈某某,男,1986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小英,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某甲,男,1960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系被告沈某某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 为人民陪审员 陶义军人民陪审员 高恒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化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