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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刑减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刘靖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靖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372号罪犯刘靖,现在马栏监狱服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2日作出(2010)咸刑初字第000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刘靖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23日)。判决生效后,2012年6月1日交付执行。2013年11月16日,本院作出(2013)咸刑减字第0037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靖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23日)。执行机关马栏监狱提请对罪犯刘靖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3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3个积极,并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靖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靖有期徒刑余刑予以减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翔宇审 判 员  潘义民代理审判员  陈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樊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