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强诉吕长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强,吕长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9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长春。上诉人陈强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2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强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莘松派出所为被告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号为(2015)闵行初字第45号。本案的审理需以上述行政诉讼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毛海波代理审判员 沈卫兵代理审判员 胡起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左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