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冯新娅与张鹏刚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194号原告冯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雷某某,男,汉族,经某村民委员会推荐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冯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文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娟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