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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冯新娅与张鹏刚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194号原告冯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雷某某,男,汉族,经某村民委员会推荐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冯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文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娟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