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民一初字第00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胡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815号原告:胡某,男,1981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陈某,女,1987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显中审 判 员  阮福全人民陪审员  李国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佳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