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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8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代邦立与胡桥、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邦立,胡桥,王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885-1号原告代邦立,男,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宜昌市夷陵区云盘路16号。委托代理人李孝洁,湖北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桥,男,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东湖路财富广场财座18楼。被告王玲(系胡桥之妻),女,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东湖路财富广场财座18楼。本院在审理原告代邦立与被告胡桥、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邦立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玲所有的位于夷陵区小溪塔东湖路财富广场小区的房屋(房产证号:50015**)予以查封。原告代邦立的担保人王正胜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小溪塔街办东湖社区居委会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代邦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玲所有的位于夷陵区小溪塔东湖路财富广场小区的房屋(房产证号:50015**)。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南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