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法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刘XX申请执行张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刘XX,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村X屯。被执行人张X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村X屯。申请执行人刘XX与被执行人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4)林风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XX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志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