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立民终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许武荣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武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立民终字第28号上诉人许武荣,女,汉族,大庆市龙凤区新兴劳动服务公司退休女工。上诉人许武荣不服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5)龙卧民立字第3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许武荣称,中国石油大庆石油化工总厂未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保险,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诉求无门,一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本案不予受理,既不合情也不合法,故请求撤销龙凤区人民法院(2015)龙卧民立字第3号民事裁定,依法予以重新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依据上述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因此,原审对上诉人许武荣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许武荣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邮寄送达费22元,由上诉人许武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清贤审 判 员 陈 艳代理审判员 付 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