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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民二初字第00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宣某某诉杨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某某,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黑民二初字第00885号原告宣某某,女,汉族,住黑山县某某镇。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住黑山县某某镇。被告李某某,女,汉族,住黑山县某某镇。原告宣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宣某某和被告杨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宣某某诉称,2013年10月8日和2014年3月4日,被告杨某某、李某某分别向我借款35000元、150000元,均约定月息1分。被告杨某某、李某某在借款当时系夫妻关系,我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我借款本金185000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了借据二份,拟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杨某某、李某某辩称,对欠款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暂时无力偿还。二被告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确认其证据效力。依据本院所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10月8日和2014年3月4日,原告宣某某分两次借给被告杨某某、李某某35000元、150000元,共计185000元,约定月息1分。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一直未予偿还。另查明,被告杨某某与李某某曾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2年4月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借款事实存在,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在原告催要后应及时还款,其拒绝还款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杨某某与李某某曾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共同经营,对该笔借款应当共同偿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某某、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宣某某借款本金185000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其中35000元自2013年10月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150000元自2014年3月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均按月息1分计算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1元,减半收取2225.5元,由被告杨某某、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邵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安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