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向彩云与汉口银行、汉口银行江岸支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彩云,汉口银行,汉口银行江岸支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973号原告向彩云。被告汉口银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号。被告汉口银行江岸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号三阳金城*栋*楼。本院审理原告向彩云诉被告汉口银行、被告汉口银行江岸支行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和解,原告向彩云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彩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彩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5元减半收取627.50元,由原告向彩云负担。审判员 樊红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容 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