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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北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王庆俊与李顺利、刘正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俊,李顺利,刘正山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北初字第00052号原告王庆俊,男,汉族,1964年8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辉县。被告李顺利,男,汉族,成年,住武陟县。被告刘正山,男,汉族,1967年2月1日出生,住获嘉县。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俊与被告李顺利、刘正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俊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建全审 判 员  张海滨人民陪审员  原长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时振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