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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执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蒋海娟与刘伟沙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海娟,刘伟沙,董菊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623号申请执行人蒋海娟。被执行人刘伟沙。被执行人董菊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芙民初字第439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7日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上列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刘伟沙、董菊芳的存款、收入157250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15725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周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 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