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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鲍伟诉与赵卫东债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伟,赵卫东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89—2号原告鲍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胜,男,系原告表兄。委托代理人张兴龙,男,陇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卫东,住甘肃省康县,职工。委托代理人安波涛,男,甘肃同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鲍伟诉被告赵卫东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被告赵卫东申请追加陇南市武都区翰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第三人,经审查应当追加陇南市武都区翰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第三人,但陇南市武都区翰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负责人何秀莉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正常送达应诉材料,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需在陇南市武都区翰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负责人何秀莉不可抗拒的原因消除后才能进行正常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翔宇审 判 员  龙 鹰人民陪审员  王配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龙笑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