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丁永花、姜常春、姜常青与莱州市方正石材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永花,姜常春,姜常青,莱州市方正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185号申请执行人:丁永花,女,195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姜常春,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姜常青,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赵萍,女,1978年1月5日出生,莱州市永安路街道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莱州市方正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牟晓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洪义,男,系莱州市方正石材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申请执行人丁永花、姜常春、姜常青与被执行人莱州市方正石材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丁永花、姜常春、姜常青以本院莱劳人仲案字(2014)第179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执行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莱州市方正石材有限公司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莱州市方正石材有限公司的存款31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程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