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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开法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陈某仁侵犯著作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仁

案由

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开法刑初字第115号公诉机关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仁,女,1957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广东省雷州市,家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小商贩。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014年10月22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湛开检公刑诉(20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仁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柯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4日晚,陈某仁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霞海市场某购物广场门口摆地摊销售光碟时,被公安民警查处并现场扣押光碟602张。同日,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对陈某仁立案侦查,2014年10月15日对陈某仁取保候审。陈某仁在被取保候审期间,于2014年10月18日晚又在某购物广场门口摆地摊销售光碟时,被公安民警查处并现场扣押光碟156张。公安民警对扣押陈某仁的光碟进行随机抽样送检,经湛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依法鉴定,属于非法出版物。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缴的涉案光碟、现场勘验与辩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业经庭审时出示、宣读并质证,均予以核实,本院对上述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仁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销售)他人音像制品758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仁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无异议。鉴于被告人陈某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陈某仁的认罪、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陈某仁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仁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为打击盗版犯罪,保护著作权,规范音像制品市场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仁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二、缴获的非法出版物758张音像制品,予以没收(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