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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商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蔡萍与刘治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萍,刘治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商初字第261号原告蔡萍。委托代理人张玉兰,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治安。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萍与被告刘治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萍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萍撤回对被告刘治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萍撤回对被告刘治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蔡萍负担。审判员 李 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邱秀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