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商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蔡萍与刘治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萍,刘治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商初字第261号原告蔡萍。委托代理人张玉兰,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治安。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萍与被告刘治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萍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萍撤回对被告刘治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萍撤回对被告刘治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蔡萍负担。审判员 李 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邱秀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