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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2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兴龙与庄文良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2037号申请人刘兴龙与被执行人庄文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南民一初字第35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义务,也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南民一初字第35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海林执行员  田崇林执行员  赵冀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庞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