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张贻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贻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362号罪犯张贻文,男。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5日作出(2010)怀中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贻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2月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7日起至2032年8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5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张贻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十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贻文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28.8分,但有5次违规记录,共计扣减2.9分。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贻文在服刑中,积极参加各项教育和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有一定悔改表现,但有多次违规记录,可适当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贻文减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0年12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高审 判 员 向松柏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唐红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