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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大民初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严小闹与曹雪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小闹,曹雪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大民初字第00292号原告严小闹。委托代理人居家云,系如皋市东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朱亚军,系如皋市东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雪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小闹诉被告曹雪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小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0元,由原告严小闹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倪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