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大民初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严小闹与曹雪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小闹,曹雪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大民初字第00292号原告严小闹。委托代理人居家云,系如皋市东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朱亚军,系如皋市东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雪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小闹诉被告曹雪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小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0元,由原告严小闹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倪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