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特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胡换子诉李福义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换子,李福义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特字第40号申请人胡换子。被申请人李福义。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胡换子与被申请人李福义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中,申请人胡换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胡换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胡换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预收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申请人胡换子负担。审判员 高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旭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