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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特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胡换子诉李福义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换子,李福义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特字第40号申请人胡换子。被申请人李福义。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胡换子与被申请人李福义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中,申请人胡换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胡换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胡换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预收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申请人胡换子负担。审判员 高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旭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