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刑初字第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渝北法刑初字第0044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1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县,现住重庆市渝北区。因本案,于2015年3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捉获;次日,因吸毒被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同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同年5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渝北检刑诉(2015)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于2015年3月20日13时30分许,在其租住屋里,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判处拘役二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5年10月1日止,已折抵先行羁押的12天。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对吸毒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文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银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