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姜付刚与高新桂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付刚,高新桂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1768号原告姜付刚,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王聚起,农村居民,平度兴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高新桂,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付刚与被告高新桂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付刚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付刚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付刚撤回对被告高新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付刚负担。审判员 刘浩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新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