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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姜付刚与高新桂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付刚,高新桂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1768号原告姜付刚,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王聚起,农村居民,平度兴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高新桂,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付刚与被告高新桂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付刚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付刚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付刚撤回对被告高新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付刚负担。审判员  刘浩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新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