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04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鲁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401-1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鲁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的(2014)横民初字第016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鲁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以20‰计,利息从2013年3月23日起计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已付利息1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鲁某在横山县市容市貌管理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鲁某在横山县市容市貌管理所工资收入,每月扣留2000元,至扣足案款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蒋先南审 判 员 谢加富代理审判员 刘万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