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沭庙商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宿迁市泰丰担保有限公司与李想、林玲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庙商初字第00020号原告宿迁市泰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宿豫区珠江路东侧商贸城A座112号。法定代表人袁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德刚,该公司职员。被告李想,居民。被告林玲,居民。被告赵登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告负担。审判员  祝红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