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邛崃执字第8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艺铭与冉伦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艺铭,冉伦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字第843-1号申请执行人徐艺铭,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冉伦贵,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申请执行人徐艺铭与被执行人冉伦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邛崃民初字第17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冉伦贵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艺铭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6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冉伦贵有位于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司马大道XXX号X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一套。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冉伦贵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司马大道XXX号XX栋X单元X层X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寇元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