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刑减字第00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桑召全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桑召全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刑减字第00619号罪犯桑召全,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8月3日作出(1998)宝市中法刑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桑召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1年5月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陕刑执字第164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4年2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陕刑执字第177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2006年4月14日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渭中法刑执减字第30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二年;2008年9月5日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渭中法刑执减字第114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一年十个月;2011年10月14日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延刑执字第158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二年;2014年1月22日本院以(2014)西中刑减字第0020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十个月(余刑执行至2015年6月19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桑召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0次。本院认为,罪犯桑召全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桑召全准予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高小林审判员 刘 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磊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