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清(预)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与重庆嘉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重庆嘉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清(预)字第00053号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18号“重庆大世界”第20楼。负责人:杜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晓望,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嘉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100号南方大厦B座二楼。法定代表人:不详。委托代理人:吴卓师,上海和华利盛(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茂文,上海和华利盛(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与被申请人重庆嘉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重庆嘉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的撤回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撤回对被申请人重庆嘉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审 判 长 熊学庆代理审判员 任志勇代理审判员 王雪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