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丁志元与徐又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志元,徐又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321号原告丁志元。被告徐又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志元诉被告徐又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志元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志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志元撤回起诉。本案邮寄送达费人民币20元,由原告丁志元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宋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文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