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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执字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天祥申请执行水卫东终结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天祥,水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魏执字00274号申请执行人张天祥,男,汉族,1966年7月2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10号6号楼2单元1号。被执行人水卫东,男,汉族,1949年12月17日,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168号。申请执行人张天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魏北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张天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魏北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彦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力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