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执字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天祥申请执行水卫东终结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天祥,水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魏执字00274号申请执行人张天祥,男,汉族,1966年7月2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10号6号楼2单元1号。被执行人水卫东,男,汉族,1949年12月17日,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168号。申请执行人张天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魏北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张天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魏北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彦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力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