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孙付简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付简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浙温刑初字第7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付简,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加兵,浙江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一处刑诉(20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付简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丽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付简及其辩护人王加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下旬,张达宪(已判刑)与郑长磊(已判刑)、被告人孙付简联系购买冰毒300克、麻古1000颗及海洛因样品。2011年5月24日,张达宪指使谢续辉(已判刑)向孙付简汇款89000元,后指使吕小峰(已判决)到东莞从孙付简处拿来毒品运到温州放置于水心路21号302室,吕小峰被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毒品疑似物5包。经鉴定,该5包毒品中4包重390.19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1包重298.62克的甲基苯丙胺浓度为81.7%,其余1包重4.15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公诉机关就上诉指控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付简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付简辩称,自己没有联系购买毒品。也不知道张达宪让自己去买毒品,仅帮助张达宪提取购买毒品的现金,并在张达宪指使下与吕小锋一起将现金交给上家,从上家处拿到东西后交给了吕小峰。孙付简的辩护人提出:(1)没有证据证实张达宪联系孙付简要求购买毒品,也没有证据证实孙付简联系上家购买毒品,孙付简和吕小峰一样,都是作为张的马仔替他与上家处交易毒品,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予以减轻处罚。(2)孙付简帮助张达宪窝藏毒品的行为应构成窝藏毒品罪,不应定性为贩卖毒品。(3)本案毒品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孙付简系初犯、偶犯,可予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下旬,张达宪(已判刑)与郑长磊(已判刑)、被告人孙付简联系并谈妥购买冰毒300克、麻古1000颗及海洛因样品。2011年5月24日,张达宪指使谢续辉(已判刑)向孙付简汇款89000元,并指使吕小峰(已判决)到东莞拿毒品。孙付简将毒品交给吕小峰运到温州放置于水心路21号302室。随后民警抓获吕小峰,在水心路21号302室缴获毒品疑似物5包。经鉴定,该5包毒品中4包重390.19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1包重298.62克的甲基苯丙胺浓度为81.7%,其余1包重4.15克,检出海洛因成分。以上事实,有下列已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孙付简的供述与辩解,供称2011年的5月初,自己和郑长磊、张达宪以及张达宪女朋友一起在东莞市中堂镇的中明酒店吃晚饭,之后一起打麻将,期间张达宪问郑长磊这边有没有“肉”,郑长磊说到时候问一下。张达宪还说借我们的银行卡号用一下,自己就把自己的农业银行卡拿出来,张达宪记下了银行卡号。2011年的5月20日前后的一天下午,张达宪打电话给自己说打了8万多块钱到自己的农业银行卡上,让自己取出来,有人会过来拿。当天郑长磊打电话问,自己告诉了他张达宪打钱的事。第二天早上自己把钱取出来后,张达宪让自己到中堂镇中盛宾馆的一个房间找吕小峰,张达宪打电话让自己带吕小峰一起去常平镇的一个小区门口。自己和吕小峰一起坐车到了常平镇一个小区门口,十多分钟后,一个中年人开车过来问自己是不是“简简”,并说是张达宪叫他过来的,于是自己跟吕小峰就上车跟他去了一个宾馆的房间,把钱交给了这个中年人,在房间里玩了一会儿,那人开车带我们到了某地,在车上把一包用胶带包裹的东西给自己,自己就把这包东西给了吕小峰,之后两人一起回到中堂后,张达宪打电话给说,这包东西先放自己这里,自己就把这包东西拿了过来。当天晚上自己打电话问张达宪里面是什么,张达宪说他在贩毒,里面是毒品,承诺会给自己1000元跑路费。次日早上,自己按照张达宪的要求买了点食品,把毒品和食品一起放在食品袋里交给吕小峰,坐摩的把吕小峰送到广惠高速新塘路口上车回温州。2、同案犯张达宪的供述与辩解,供称2011年开始,自己多次从广东东莞的郑长磊、孙付简处购买冰毒、麻古。2011年5月23日,我给吕小峰2000元,让他乘车到广东东莞取毒品运来温州。次日,吕小峰用号码为186××××2702的手机联系自己号码为135××××0920的手机称已经到东莞了,于自己电话联系郑长磊购买300克冰毒和1000颗麻古,还有2个海洛因的样品。郑长磊说他在深圳,叫孙付简带自己的人去买。当天自己给谢续辉现金人民币69000元和户名为阳冲,卡号为62×××19的银行卡,让谢续辉从卡里取出20000元,将共计89000元转至孙付简的卡号为62×××18的账户内。5月25日下午,孙付简把包装好的毒品交给吕小峰,然后吕小峰带着毒品乘车回温州。5月26日吕小峰达到温州后,自己让他把毒品放在水心路海龙饭店附近的出租房内,自己再打电话让熊联程到该出租房接毒品。3、同案犯郑长磊的供述与辩解,供称2011年4月底开始,张达宪向自己和孙付简联系购买毒品。2011年5月22日左右,张达宪来电要求购买价值8万多元的冰毒,自己在深圳没时间。就打电话给孙付简说了这件事。5月24日左右,孙付简对自己说张达宪将89000元转入他的银行账户,他和吕小峰从“关余江”处买了300克冰毒和1000颗麻古。张达宪使用135××××0920的手机号码,自己的手机号码为158××××7953,孙付简的手机号码为134××××9299。4、同案犯吕小峰的供述与辩解,供称2011年5月20日自己经张伟介绍帮张达宪贩卖毒品。5月23日中午,张达宪给自己2000元作为路费,让自己当天下午坐车到广东东莞市中堂镇帮他拿毒品,他还介绍他手下给自己认识,让自己从东莞拿毒品回来后,把毒品放在他手下带自己去的地方。之后自己跟着他手下去了水心路21弄A302室,并取得了房间的钥匙。当天下午自己坐车去了东莞。5月24日上午到达东莞市中堂镇住进中盛宾馆509房间,当天下午张达宪的朋友到中盛宾馆,带自己坐车到东莞常平镇去找一个男子。在车上,那名男子给长大线的朋友两包毒品,说是拿回去给张达宪看看。后来自己就和张达宪的朋友回到中堂镇,自己住进了中盛宾馆610房间。5月25日下午1点多,张达宪的朋友把自己带到广州新塘永和高速公路的入口处,交给自己一袋食品,说毒品已经放在饼干袋里,于是自己就坐车回温州。5月26日6时30分许,自己回到温州后告诉张达宪,他让自己把毒品放到水心路21号A302室,自己把毒品放该房间在一张桌子最下面的抽屉里后离开,随即在雪山路上被抓获,并带公安人员查获了自己刚拿回来的毒品。张达宪的朋友的手机号码是134××××92990。辨认笔录,证实经吕小峰辨认照片,确认孙付简就是其所说的张达宪在广东东莞的朋友,确认熊联程就是带自己去水心路21号A302室的张达宪的手下。5、同案犯谢续辉的供述与辩解,供称2011年5月24日下午,张达宪在他水心住宅区的暂住处,拿出几捆100元面额的人民币和阳冲的农业银行卡交给自己,让自己到银行把钱存给别人。于是自己就去了水心路附近一个农业银行,先从阳冲的卡里取出20000元,再连同张达宪给的现金一起存入张达宪提供的一个农业银行账号上,把银行业务回单给了张达宪。6、搜查、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当场称量记录及照片,证实2011年5月26日侦查员人搜查温州市鹿城区水心路21号A幢302室,提取并扣押了毒品疑似物5包及诺基亚手机一只(号码为186××××2702),经称量,上述毒品疑似物分别重310克、99克、0.5克(2小包)、8克。7、理化检验报告,证实从鹿城区水心路21号A幢302室扣押的毒品疑似物五份,其中四份分别重0.59克、298.62克、11.19克、79.79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重298.62克的检材检出的甲基苯丙胺浓度为81.7%;另一份重4.15克,检出海洛因成分。8、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证实侦查人员于2011年5月26日在温州市水心榆组团5幢503室张达宪的暂住处扣押农业银行取款业务回单、存款业务回单各一张,卡号为62×××19的农业银行卡一张以及号码为135××××0920的手机一只。9、银行卡取款、存款凭条、证实户名为阳冲的农业银行卡(卡尾号为0319)于2011年5月24日取现2万元;同日谢续辉汇款89000元至孙付简的银行账户(卡尾号为5318)。10、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2011年5月26日侦查人员在温州市景山组团3幢3楼后间谢续辉的暂住处扣押农行卡一张、人民币1万元、农行存单15张、工行存单7张、号码为1565777781的魅族手机一只。11、手机通话记录,证实2011年4月12日至5月26日间,郑长磊的手机(号码为158××××7953)、孙付简的手机(号码为134××××9299)与张达宪的手机(号码为135××××0920)有频繁电话联系;吕小峰的手机(号码为186××××2702)于2011年5月23日至5月26日间与张达宪有频繁电话联系。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孙付简的身份情况。被告人孙付简及其辩护人质证提出,吕小峰关于打开毒品查看的供述前后不一致。经查,吕小峰的供述虽在查看毒品时间、地点等细节上前后不一致,但关于毒品的特征、数量的供述与孙付简的供述、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可以互相印证,证实公安机关在鹿城区水心路21号A幢302室扣押的毒品就是孙付简在东莞交给吕小峰带回温州给张达宪的毒品,对其供述可予采信。以上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均合法有效,并能相互印证证明本案的事实,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孙付简及其辩护人提出孙付简事先不知道是毒品,仅帮助张达宪跑腿的辩护意见。经查,同案犯张达宪、吕小峰、郑长磊、谢续辉的供述与银行业务回单可以互相印证,证实孙付简收取张达宪的89000元毒资,带吕小峰交易毒品,取得毒品后交给吕小峰运回温州的事实。其中,同案犯张达宪、郑长磊的供述、手机通话记录可以互相印证,证实从2011年4月起,张达宪就联系郑长磊、孙付简购买毒品。本案交易的过程高度隐蔽,明显违背合法物品的惯常交接方式,孙付简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足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孙付简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付简明知是毒品仍积极参与贩卖,且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孙付简明知张达宪购买毒品用于贩卖,在收取毒资后将毒品交给吕小峰运回温州交给张达宪,主观上系贩卖而非窝藏毒品,辩护人关于定性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和事实均不符,不予采纳。孙付简收取张达宪的毒资,参与实施毒品交易并负责保管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作用大,不属于从犯。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付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潘景义代理审判员 吴程远人民陪审员 郑祥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林蒙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