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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其文与被告林新炬、林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其文,林新炬,林美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856号原告陈其文,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林新炬,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林美春,女,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其文与被告林新炬、林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其文未能按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岳广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荣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