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执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莫九生与黄海萍、郭同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510号申请执行人莫九生,男,汉族,1954年12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黄海萍,女,汉族,1967年9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郭同义,男,汉族,1966年4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5)郑黄证民字第2484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黄海萍、郭同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黄海萍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199号富田花园XX号楼4单元5层51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XX**)。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主动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红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真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