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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安商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长明与高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明,高忠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安商初字第24号原告:张长明。委托代理人:俞荣标,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忠荣。原告张长明与被告高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高忠荣归还原告借款25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8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请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8月13日,被告高忠荣向原告张长明借款25万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于2012年9月10日前还清。借款届期后,被告高忠荣未按约支付借款本息,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述诉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忠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长明借款人民币2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2年8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利随本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450元,由被告高忠荣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建平代理审判员  陈超磊人民陪审员  徐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费丹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