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1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杨珠华与陈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珠华,陈艺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858号原告杨珠华,女,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委托代理人吴两龙,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漳浦县绥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艺东,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浦县。委托代理人魏达文,男,1966年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珠华诉被告陈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珠华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杨珠华因与被告陈艺东欲庭外协商和解,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珠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775元,由原告杨珠华负担。审判员 陈炎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艺真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