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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青岛汇洲康辰纺织品有限公司与青岛纺联贸易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汇洲康辰纺织品有限公司,青岛纺联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32号原告青岛汇洲康辰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保税港区新天地大厦1206室。法定代表人赵希望,总经理。被告青岛纺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四流南路80号。法定代表人俞裕波。原告青岛汇洲康辰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纺联贸易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经查,通过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未查到被告,在本院限定的时间内,原告未提供被告身份信息及其他具体送达地址,致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汇洲康辰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治宇人民陪审员  孙士文人民陪审员  吴遵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左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