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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杨慧与临沂益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慧,临沂益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保字第112号原告杨慧。被告临沂益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南屠苏村。法定代表人邢志华。2014年7月8日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杨慧与被告临沂益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3月29日以(2014)临罗民一初第2226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了被告被告临沂益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万元。后因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该案移送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2015年1月26日根据原告的申请又续行保全上述财产。现因该案尚未审结,保全财产的期限已届满,原告申请延长保全期限。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冻结被告临沂益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万元;二、续行冻结的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