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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埭商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洲分公司与何新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洲分公司,何新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埭商初字第120号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洲分公司。住所地:湖州市西西那堤花园218幢101室。法定代表人:许朝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羊荣芳,该公司员工。被告:何新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洲分公司诉被告何新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晓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 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