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李智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李智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保字第26-1号申请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负责人丁业强。委托代理人宋凤奎。被申请人李智勇,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住长兴县雉城镇园丁小区*******室,身份证号码:3502111975********。申请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申请人李智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0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查封被申请人李智勇所有的相当人民币价值150000元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查封被申请人李智勇所有的相当人民币价值15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