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执一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青岛城乡社区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威海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城乡社区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执一字第37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城乡社区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威海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青岛城乡社区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青金商初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万元及利息。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威海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威海南海新区畅海路西、白云路北文国用(2011)第110006、110007、110008、110010、110011号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由威海祥惠置业有限公司以41703.38万元最高价竞得。现已将被执行人欠付申请执行人的部分借款295万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不足部分,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319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金商初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的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国审 判 员 刘昌军代理审判员 李升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邹圣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