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调确字第8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8560号申请人张×,女,1953年9月13日出生。申请人马×1,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申请人马×2,女,1974年6月16日出生。申请人马×3,女,1979年3月9日出生。2015年5月20日,本院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张×、马×1、马×2和马×3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李笑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张×、马×1、马×2和马×3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四申请人于2015年5月15日达成(2015)城南民调字第00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马×4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折号×××(北京昌平府学路营业所)、北京农商银行存折号×××(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兴昌支行南大街分理处)、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存折号×××(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兴昌支行南大街分理处)、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存折号×××(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兴昌支行南大街分理处)、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定期储蓄存单号×××,存款金额5186.89元、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单存单号×××,存款金额10000元、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单存单号×××,存款金额15000元、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定期储蓄存款(整存整取)单存单号×××存款金额10000元、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定期储蓄存款(整存整取)单存单号×××存款金额70000元、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定期储蓄存款(整存整取)单存单号×××存款金额16000元、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卡(卡号×××)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卡(卡号×××)归其妻张×所有,其他三位子女放弃继承。2015年5月20日,张×、马×1、马×2和马×3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马×1、马×2和马×3之间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张×、马×1、马×2和马×3于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李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