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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刑减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磊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磊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291号罪犯王磊,绰号老三,现在马栏监狱服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日作出(2010)未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王磊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本院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2012)咸刑减字第00032号刑事裁定对王磊减刑一年,2013年8月5日作出(2013)咸刑减字第00191号刑事裁定对王磊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26日)。执行机关马栏监狱再次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极16个,2013年度被评为省级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极16个(其中奖励成绩11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陕西省监狱系统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26日),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仍按原判决执行(已缴纳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翔宇审 判 员  潘义民代理审判员  陈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樊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