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翠勇、陈南云与黄承贤、殷汝泽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翠勇,陈南云,黄承贤,殷汝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3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翠勇。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南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承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汝泽。上诉人陈翠勇、陈南云因与被上诉人黄承贤、殷汝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三月十一日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陈翠勇、陈南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翠勇、陈南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翠勇、陈南云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陈翠勇、陈南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子腾审 判 员 陈平军审 判 员 贺显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静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