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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执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杰与冯纪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杰,冯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452号申请执行人李杰,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冯纪明,男,汉族,1980年2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35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冯明明赔偿李杰2030.49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193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冯纪明在本院所管辖区内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冯纪明居住地在陕西省蒲城县,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委托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灞执字第00452号案件委托结案。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