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赵福寿与梁密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寿,梁密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576号原告赵福寿,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忠贤,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密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福寿诉被告梁密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福寿遭遇意外,昏迷不醒,现无法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秦春杰代理审判员 杜安龙人民陪审员 郭志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