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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赵福寿与梁密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寿,梁密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576号原告赵福寿,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忠贤,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密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福寿诉被告梁密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福寿遭遇意外,昏迷不醒,现无法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秦春杰代理审判员  杜安龙人民陪审员  郭志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