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6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树稳与王彦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稳,王彦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619-3号申请执行人:王树稳,居民。被执行人:王彦国,居民。申请执行人王树稳与被执行人王彦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22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22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10万元,被执行人王彦国已偿还31000元,其余未偿还,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鹿 伟审判员 刘玉胜陪审员 乔玉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淼磊 更多数据: